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金院字〔2017〕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委员9-25名,秘书1名,任期三年。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所学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以下标准: 1.非艺术类专业(外语类除外):普通公办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0分;对口单招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40分;普通公 办专转本学生(含3+2项目)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30分;五年一贯制公办专转本和3+4项目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为达到300分。 2.艺术类专业公办学生(含艺术类专转本)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00分。 3.外语类专业公办学生参加全国相应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0分。 (五)授经济学、文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一级;授工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计算机类(0809)专业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二级,或未通过学校组织的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相当水平的考试。 (六)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未取得“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含听力)”合格以上成绩者,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0分者。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对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优良、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给予破格授予学位。补授学位不能申请破格授予学位。 (一)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仅限其中一种): 1.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要求。 2.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大学英语四级的成绩要求。 (二)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资格: 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在校期间在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三名)。 2.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前三名)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四名)。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在省级及以上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论文发表和发明专利证书截止时间为当年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4.在校期间参军入伍且服役期满者或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村 官者等。 5.在校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嘉奖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及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或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建议授予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分别编制《金陵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和《金陵科技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由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各二级学院应对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学工处、团委等)对申请者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审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科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级别在具体执行时可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直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学院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对上报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破格授予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终审,以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学位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决议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学校每年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按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七)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执行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在受理外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申请时,须由学生所在高校按照 我校授予条件,对其毕业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再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相关二级学院,对其推荐毕业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学士学位申请程序及要求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授程序: (一)对于因英语或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在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我校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学期已经在学校报名(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参加了考试(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但成绩尚未公布,未赶上毕业学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在毕业当年度向学校提出一次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二)毕业生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进行复核,初审无误后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情况汇总表》,连同毕业生提交的材料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份进行,补授学士学位工作一般当年度12月份进行,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不再受理学位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在下一年度6月份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未提出申请的,以后不再受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自行在校外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认定。 专转本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取得相应全国大学英语、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必须在升入本科阶段后提供证书原件,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后,统一将成绩报送学校备案,证书遗失的学生必须到原所在学校开具相关成绩证明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出现错授学位,或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情况,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负责查明情况,形成书面调查结果 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五条 原《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金院字[2011]110号)、《金陵科技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金院字[2017]18号)同时废止。 金陵科技学院 2017年8月28日